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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6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09年7月6日以台內營字第1090809304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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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0-07-15

發佈: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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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1.為維護民眾使用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之安全,防止傷害事件發生,內政部訂定有「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請設置遊樂設施業者依規範設置及管理,並規定業者應檢具表件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始得開放使用遊樂設施。
2.依修正後規範規定,設置遊樂設施之業者,應檢具下列表件陳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始得開放使用;異動時亦同:(一)遊樂設施設置場所基本資料:包含設置位置、範圍、遊戲設施種類及數量、設置平面圖(含緊急逃生路線)、設施設置期間、設施防護措施規劃、設施緩衝距離、遊樂設施管理人員及使用者年齡或身高體重之限制等資料。(二)出廠證明及遊樂設施使用說明規範。(三)附設遊樂設施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四)遊樂設施自主檢查表。(五)告示牌樣式:應標示使用注意事項及發生事故傷害緊急聯絡機制。(六)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CNS17020或ISO/IEC17020)之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開立具有認證標誌之合格檢驗報告,檢驗機構未達五家時,得由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電機技師、機械技師等之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公會出具檢驗報告。但無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未發布檢驗標準者,免附檢驗報告。
3.有關「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及其附表,可逕至內政部營建署https://www.cpami.gov.tw/最新消息/法規公告/30-建築管理篇/33236-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下載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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